根据《海关法》第四十七条,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,并接受海关查验。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4号《关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》二、邮政企业负责采集邮件面单电子数据并向海关信息系统传输,面单信息包括收寄件人名称,收寄国家(地区)及具体地址,内件品名、数量、重量、价格(含币种)等。进出境邮件面单数据不完整的,由邮政企业通知境内收寄件人办理补充申报手续。 申报人根据补充申报物品实际情况,按照现场海关要求提供购买凭证、价格资料、许可证件、医疗处方、面单缺失项等资料。

